深圳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该公司”)某股东邱某怠于行使股东权利,其他该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做出关于出让该公司旗下乙公司股权决议,该股东会议决议是否有效?
深圳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该公司”)一股东邱某与其他股东为上述股东会议决议遂起纠纷。
本所顾海啸律师接受该公司大股东的委托作为被告代理人应诉该公司一股东邱某诉该公司大股东出让股权纠纷一案。
该公司于1997年成立,股东由郑某、邱某、贾某三人。法定代表郑某,2001年初邱某突然离开该公司,没有留下联系方式,邱某身份证住址不存在。2004年10月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对是否同意转让旗下乙公司股份等事宜进行表决时,无法送达给股东邱某,只能算作缺席股东会议。2007年12月股东邱某提起诉讼,诉郑某、贾某及该公司监事朱某违反该公司章程且与该公司旗下乙公司股权受让人恶意串通进行股权交易,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一千余万元及其他诉讼请求。
顾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该公司近年经营、股权变更、公司章程及2004年10月股东会议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对各股东实际在该公司所占股份比例有了详尽的了解,并向审理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本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顾海啸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代理意见详实,证据充分,得到审理法庭采信,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一股东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的胜诉结案维护了该公司大多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持了该公司的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