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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杨建功、张伟峰律师成功代理两起涉及64名员工劳动争议案件

        企业的加班费用应当按照员工领取的全额工资进行计算,还是应当按照该员工的基本工资进行计算?
        苏州工业园区某港资企业,以员工手册的形式将员工分为不同的等级,员工的加班费用根据该员工入职时确定的基本工资计算,如果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的标准进行调整并计算。
        自2008年4月起,该企业共64名员工分两批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按实发工资总额补发加班费用。杨建功、张伟峰律师接手本案后,运用娴熟的法理与充分的证据证明了企业的发放方式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侵犯员工的权益。这两批案件历经仲裁、一审和二审,最终以企业完全胜诉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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