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王晓兰律师代理当事人成功申请撤销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维护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后续的各项索赔铺垫了坚实的基础。
2012年1月14日凌晨4时,代某骑电动自行车正常上班,行驶在该市一条城市道路非机动车一侧的路上,突然发现同向非机动车一侧道路上停放着一辆重型货车,因躲避不及,代某与该车左侧尾部相撞,送治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该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代某骑车行驶过程中疏于对路面情况的观察,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负主要责任;事故车辆司机孙某夜间将货车停靠在非机动车道一侧,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相应的关系,应负次要责任。
作为代某妻子的石女士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带着一脸的悲伤和困惑找到本所寻求法律帮助。经本所合伙人会议指派,由党员律师王晓兰承办此案。
王晓兰律师在多次勘察事故现场并听取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陈述后发现,代某当天行驶的道路是他长达五年里每天上下班的必经之路,不管是刮风下雨都不曾改变过。事发当时,代某不存在任何不当或违章情节。相反,事故车辆夜间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已对非机动车或行人构成通行妨碍,理应是这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与该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当天凌晨的客观条件非常恶劣,下着中雨,旁边的行道树树冠宽大,视线严重受限,孙某违法停车时本应考虑到客观环境的恶劣以及对过往行人的严重影响却未考虑,显然过错更明显,该责任认定书将客观环境恶劣的后果加诸在受害人代某身上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在得出上述结论之后,王晓兰律师协助当事人及时向该市上一级交巡警支队提出了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申请,并多次与复核申请受理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并提交了详尽的书面代理意见。该复核申请受理部门最终接受了王晓兰律师的意见,撤销了原有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要求该市交巡警支队重新制作。后该事故由代某负主要责任被调整为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此责任认定的变更不仅为代某的死亡讨回了公道,而且由于确定了代某上下班途中的事实,也为代某家属申请认定工伤提供了依据。在获得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之外,能够再获得工伤相应待遇,对代某的幼子及其他法定继承人也是莫大的慰藉。
王晓兰律师的细致工作,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许。石女士及其他继承人已将索赔事项委托王晓兰律师代理。后王晓兰律师代理上述当事人,将货车驾驶员孙某及孙某所属运输公司以及车辆的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即将宣判。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2012年8月2日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