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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陈瑞良、朱卫琴等律师参加省高院举办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首期培训

        2008年12月4日本所陈瑞良、朱卫琴等律师在无锡参加为期三天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首期培训班。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下旬开始了本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现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审核,本所进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律师事务所名册中。


  江苏省首次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培训班 

        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本辖区管理人名册,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建立本辖区管理人名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省高院主办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培训班,旨在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提高破产案件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管理水平。省高院将分二批组织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和个人管理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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