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下旬开始了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本所作为全市(43家)申报律师事所之一。现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审核,本所已进入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20家)律师事务所初审名册中,并于2008年8月6日公告于《苏州日报》。
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担任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需具备高于一般中介服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中介机构中的个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实行管理人名册制度是基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便利性、有效性、公正性的考虑。编制一个经过资质审核的、公开的管理人名册,可以消除法院管理人指定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本辖区管理人名册、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建立本辖区管理人名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将管理人初审名册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公示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审定管理人名册,并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