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苏0509破118号之二】,认为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两次虽未通过,但方案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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