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苏0509破118号之一】,认为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但方案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认可财产变价方案民事裁定书 [相关材料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