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9破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在受理本案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务人及债务人出资人未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债务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现吴江市恒鑫经编织造有限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并且资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又不存在其他破产障碍事由。因此,吴江市恒鑫经编织造有限公司已达到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吴江市恒鑫经编织造有限公司破产。 恒鑫破产裁定 [相关材料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