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苏0509破45号之二】,认为吴江市恒鑫经编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所编制的债权表所列债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该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申请确认债权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等27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 恒鑫确认债权裁定书 [相关材料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