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9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09破11-15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认为吴江法院作出【(2017)苏0509破11-15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认可巨诚系企业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已将变现所得货币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全部分配完毕,现巨诚系企业确也暂无其他货币财产可供分配,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巨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瀚诚纺织有限公司、苏州瀚聚纺织有限公司、苏州瀚广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巨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朗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中安纺织有限公司、吴江远贸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巨信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利玛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鸣远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晨开纺织有限公司、苏州益航纺织有限公司、苏州锐迈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欧腾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瑞安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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