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6日,管理人通过非现场会议形式向全体债权人作了工作报告,并将巨诚系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在规定的投票期限内,管理人共收回表决票102张,其中同意该方案的97票,占有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比例为95.098%,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88.767%。2018年1月25日,管理人将债权人会议通过上述分配方案的决议通知全体债权人。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应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法律规定顺序进行清偿,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巨诚系企业管理人提请认可的《巨诚系企业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程序合法,且在财产处理及分配上能够贯彻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对于待定债权亦依法予以提存,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巨诚系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详见附件),本院予以认可。
巨诚系企业合并破产管理人工作报告20180114 [相关材料点击下载]
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相关材料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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