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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当事人应慎选方式
作者:陈璐磊(律师简介http://www.shangtaolaw.com/lsjs.asp?bid=163)
陈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chenluleiblog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财富持续增长,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环境的恶化导致恶性疾病多发,如何将个人财富在死后进行合理的分配,又避免产生纠纷,已经成为许多人迫切考虑的问题。
  在近几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本人已经多次代书遗嘱并处理继承权纠纷,结合实践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书写一些心得,以飨读者:
  1、遗嘱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遗嘱共分成五种: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与口头遗嘱实践中不多,这里不提了。
  公证遗嘱顾名思义,就是由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效力最高,价格也便宜,苏州地区每份公证遗嘱的费用为300元。但问题是,当要立遗嘱的人觉得自己要去立遗嘱时,往往已经不太方便跑到公证处去了,苏州的公证处据我所知,是不提供上门服务的。
  代书遗嘱,律师办理的以此类遗嘱居多,办理时须有两个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见证人与遗嘱人均须签名。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标注日期的遗嘱。这类遗嘱最简便省事,但也引起纠纷最多,其他继承人往往提出两个问题:是不是遗嘱人自己写的、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有没有行为能力。这类遗嘱往往是父母给某个子女保存,又不愿意向其他子女公开,一旦遗嘱人死后公开,执行效果往往不理想。
  2、并不是有了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的代书遗嘱,就可以直接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
实践中,很多继承人拿着遗嘱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得到的苏州房产交易中心的答复是,仍需其他法定继承人到场签字弃权。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因为,遗嘱可能并不是唯一的,不能排除在其他法定继承人手中也有内容不同但形式同样合法的遗嘱,这就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能够全部到场,进行询问,在确定没有其他遗嘱或其他异常的情况下,相关人员签署弃权声明的情况下,才能办理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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