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法院:江苏昆山市人民法院
诉讼原告:杨晓铃(化名)
诉讼被告:昆山某大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原江苏苏州邵雪明律师事务所)
昆山分所 黄华律师
案件简况:
2006年8月某日原告和几位同事出差入住昆山被告酒店,在酒店餐厅用早餐时,将其所有诺基亚手机一部放在餐桌上,离开餐桌取食品待返回餐桌时发现放在餐桌上的手机丢失,原告当即向昆山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对食住客户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因手机失窃产生的部分损失,计人民币2000元;2、返还原告部分住宿费用计人民币1500元;3、本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双方争议焦点:
1、原告入住被告的客户随身携带物品的丢失,被告是否因负看管责任;
2、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部分住宿费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双方争议焦点:
1、原告入住被告的客户随身携带物品的丢失,被告是否因负看管责任;
2、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部分住宿费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被告代理律师意见:
1、根据《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被告酒店在大厅内告示客人入住时要注意自已的财产安全,贵重物品可以委托酒店保管。被告已充分履行了安全提醒告知义务。原告在被告酒店用餐时未将其手机委托被告进行保管,是属原告随身携带物品,被告方对原告的手机不应负看管的义务,由于原告对自已随身携带的手机未尽看管义务致使丢失,责任应在原告自身。
2、原告以原告所在单位的名义集体入住被告酒店,其住宿合同关系主体是被告酒店和原告所在单位,付款方是原告所在单位而非原告本人,原告作为原告方所在单位的员工已享受了由被告提供的服务,被告方将住宿发票开具给原告所在单位,所以,原告要求返回部分住宿费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昆山某酒店赔偿因手机被盗造成的部分损失计人民币2000元及返还部分住宿费用计人民币1500元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600元,合计1650元,由原告杨晓铃(化名)负担。
律师忠告: 一、对酒店食宿消费者
1、在携带数量较多的现金入住酒店,要按规定存入酒店前台,或酒店为消费者提供的房间保险箱内;
2、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能寄存保管的随身物品,一定要注意看管;
3、在一旦发生被窃、被盗等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方反映,同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尽可能取得酒店协助。
二、对酒店方
1、一定要履行安全提醒义务,在显眼位置张贴警示牌,在客户入住酒店时,最好书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 并告知贵重物品可存入酒店前台或客房内保险箱内;
2、在发生意外情况后要注意酒店经营中已投保的保险中的免赔条款,比如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发生意外,酒店可以不赔偿,但要积极取证;
3、要树立对客户安全负责的意识,加强管理,尤其是安全方面的管理,要采取必要的经营避险措施,比如,为客户投一份公共责任险;
承办律师简介:
黄华,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
经济法专业 学士学位。
律师执业证号:100501116214 并取得国家税务司颁发的注册税务
师资格,证号:0053648
业务专长:经济法、知识产权法、IT行业的法律事务
主要服务客户:陆仰建筑工程公司、昆山明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昆山宝裕房地产有限公司、昆山市绿友服务有限公
司、太仓沪浮璜公司等。
个人邮箱:sonofkunshan@hot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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