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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无划痕液体清洗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案件简况:
     “汽车无划痕液体清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李某(吴江市人)在市场上见到与其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生产厂家是张家港市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此产品的生产,李某认为侵犯了他的专利权,因此要求启动法律保护程序,向上海市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处此专利侵权纠纷。
     本律师赵胜接受张家港市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作为被请求人的代理人,

处理结果:
     此案经调查后得知:张家港市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无磨痕洁净器其特征全部与汽车无划痕液体清洗机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内容相同,应属于完全直接侵权产品。
但是,被请求人:张家港市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有证椐证明其汽车清洗机是该公司仿制国外样品设计的,2001年2月开始销售。先于李某以同类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期2002年8月16日。
     被请求人张家港市某技术开发公司表示:如果李某追究该公司的侵权责任,则要对其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提出质疑,并提出宣告专利无效请求。
     本律师经对张家港市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所述称的所有事实进行调查后,确认情况属实,并向请求人提出就此案组织双方调解的建议。
     请求人李某接受本律师的调解意见,并自行撤回调处求。

案例分析:
     此案经过几个月的调查、调解,以请求人撤回请求终结。据此,产生一个问题,值得借鉴,即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启动法律保护程序之前,为使法律保护请求有效,应作哪些准备工作?
     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审查授权制度,对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性审查。该“三性”的缺陷由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来加以解决。但由于全民专利意识还不强,造成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先天不足”、“带病问世”的还大有所在,这是实用新型专利的内在不稳定因素。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因此一些比较简单的改造后的新产品往往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本案提及的“汽车无划痕清洗器,”即为一种常用的一种带有吸水功能的汽车清洗喷水清洗工具。也可能在一些地区早已生产、销售而未向外地扩散,也可能是仿制国外样品制造的。虽然经过中国专利局的形式审查,授予了专利权,但在国内某地区是早已生产、销售的产品。一旦专利权人追究其侵权责任,这些生产厂家就有充分的证据,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因此,启动了法律保护程序,反而导致专利权的无效。
     由此可见,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应当在发现了侵权产品后,一要进行查新检索,通过公开出版物来检验该专利的新颖性是否可靠;二是调查侵权方生产该产品的日期,以确定此产品的生产、销售是在其专利申请日之前还是之后。在此基础上,再启动法律保护程序则比较妥当,法律保护也比较得力。
     当然,如果能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要求,在申请专利之前就认真全面地进行查新检索,那就更为稳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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